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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大连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企业 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日期:2020-03-09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大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20〕3 号)要求,进一步减轻疫情对我市中小文化企业生产经营影响,支持文化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全面贯彻落实本市应对疫情政策措施
 
    1.落实减费稳岗政策。
 
    受疫情影响的困难文化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小微文化企业 2月至 6 月可免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大型文 化企业 2 月至 4 月可减半缴纳上述三项社保费。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文化企业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
 
    2.落实房租减免政策。对承租市区两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文化企业,免收 2 月份房租,减半收取 3、4 月份房租。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文创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各类载体,在相关政策实施中予以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国资委、市科技局)
 
     3.落实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支持文化企业对新招或待工职工开展学徒制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其中的中小微企业,培训前向企业预支的补贴资金可由 30%提高到 50%。支持中小微文化企业结合主营业务开展职业培训,企业可按规定凭培训课件或培训记录申领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二、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
 
    4.强化金融支持服务。对于暂时遇到困难的文化设备加工制造、文化产品批发零售、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文化企业,各类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文化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展期或续贷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充分利用本市金融机构发布的应对疫情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对接文化企业融资需求,降低文化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  
 
    三、加大产业政策支持力度
 
    5.优化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使用。 调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向,重点向疫情影响较大的新闻出版、文化旅游、演出娱乐、影视传媒、广告会展等行业倾斜。适当降低专项资金申报门槛,延长本年度市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申报时间,对2申报项目需提交的财务票据起止时间予以适当放宽。视疫情情况,适当延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对项目责任方确因受疫情影响的,可适当延长专项资金使用时间。(责任单位:市文产办、市财政局)
 
    6.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力度。优先购买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的文化惠民、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加大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庆祝建党 100 周年等主题作品和反映防疫抗疫题材优秀作品的扶持力度,对优秀舞台剧目、影视动漫作品、出版物以及网络视听等作品纳入重点支持范畴,择优予以扶持。(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
 
    四、支持文化产业转型升级
 
    7.大力发展数字文化新业态。加强政策引导,深化文化和科技融合,推动文化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文化企业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影视动漫、文化艺术、文博会展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实现服务模式和业态创新。(责任单位:市文产办、市文旅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8.打造文化消费新模式。鼓励文化企业加强文化消费线上线下融合创新,探索文化消费产品多渠道发布、多网络分发、多终端呈现,利用现代技术打造“线上文化消费空间”,积极拓展新型文化消费模式,提高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市文3产办、市文旅局)
 
    五、优化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9.提升文化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全面实行出版印刷发行、文化行政审批事项“一网通办”。疫情防控期间,全事项实行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可实行“不见面”审批。文化旅游、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的证件到期换证、变更、年度核验等适当放宽时限。(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
 
    10.推动形成服务文化企业发展合力。发挥“项目管家”作用,协调解决文化企业在抗击疫情和复工复产中面临的困难问题,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鼓励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社会团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信息共享、产业对接、政策咨询,共同促进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文产办,各区市县、各先导区文产办)
 
   以上措施适用于大连市注册的文化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底(具体政策举措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根据疫情发展形势要求,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新政策举措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